行政机关行政案件败诉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也逐年上升,这对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出的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对法治政府的建设和群众对行政执法领域的满意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日,笔者对一基层法院2011-2013年度法院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的裁判文书及裁定准予撤诉的部分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从败诉个案和撤诉案件中分析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和不足之处,从中找出原因,提出意见建议。
一、2011-2013年度被告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1-2013年度该新收各类行政诉讼案件67 件、司法赔偿案件1件、资源环境保护类案件6件。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65件,其中判决结案26 件(维持 12件、驳回诉讼请求8件、撤销5 件、确认违法1件),裁定驳回起诉6件,裁定准予撤诉33 件。受理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115件,其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77件,申请人撤回申请不予执行的38件。2011-2013年度被告行政机关行政案件败诉率分别为5.88%、10.53%、10.35%,数据值均高于全省前年和去年的2.49%和4.53%。
(一)6件败诉案件(撤销5件、确认违法1件)的败诉原因分析
一是法律适用理解上存在偏差。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对被处罚行为仅从形式上来判断,而没能从实质上分析是否违法,造成所作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法院予以撤销。
二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行政程序意识相对欠缺。突出表现在行政许可审查不严,没有向申请人本人核实相关事实情况,导致许可申请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尽到审查职责,最终作出的许可决定被法院认定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予以撤销。
四是行政登记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有些行政机关认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可进行登记,而立法原意是要求登记部门对有关事实必须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其审查标准不是简单的形式审查,否则将被法院确认为违法。
五是行政机关应诉能力相对欠缺。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将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二)33件裁定准予撤诉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的不足之处分析
一是乡镇政府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多数集中在违法建筑拆除、越权强拆等方面。表现为送达、告知权利等程序上存在不合法现象,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没有遵守。
二是正当程序未得到相应重视。一些行政机关并未遵循和重视正当程序原则,这也是多数原告的起诉理由。随着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日趋严格,越来越多的程序问题将被司法裁判确认。
三是部分执法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有些执法人员对申报材料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有的存在登记机关审核的材料并非申请人本人签名提供的材料,多发于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导致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四是调查取证不全面、及时。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但有些行政机关因案多人少客观等原因,造成调查取证不及时、全面,导致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出现偏差。
五是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文书瑕疵。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审查撤回申请案件中,存在申请执行文书瑕疵,如被申请执行人名字差错。
二、提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的几项建议
一要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履行工伤保障职能的意识,树立预防优先的工作理念,强化劳动监察,及时足额征缴工伤保险费用,杜绝任意减免工伤保险费,统一认定标准,依法保护因工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资源环境保护领域,要严格遵循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政许可标准,从源头上防止对资源环境的过度消耗,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危害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度重视对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保护。食品药品管理领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关切,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升公众的生活安全感。城建行政领域,牢固树立公益征收、公平补偿和程序正当理念,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公开、透明,征收补偿标准合理,补偿到位,依法规范强制搬迁行为,杜绝损害政府形象、危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乱拆行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树立阳光政府理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主动或依申请全面公开,把为人民服务的承诺落到实处。
二要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对行政执法人员强化法律知识的岗前教育培训和考核,尤其是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程序性法律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适时对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技能进行培训,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克服心理障碍,确保行政首长出庭率百分之百,力求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扩大社会影响。
四要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明确执法标准,采取自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清责任,依照规定追究。对执法目的不正当,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对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产生严重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
五要探索完善多元化行政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探索完善涉诉行政纠纷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尤其是对房屋征收、资源环境、社会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劳动争议等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领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探索完善涉诉行政争议综合调处机制,在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支持下,充分调动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调处行政争议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涉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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